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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南阳市福建商会章程(修正案)

  (2016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市福建商会,英文名:FJNYCC

  第二条 南阳市福建商会是由福建籍人士在南阳市区域投资创办或经营的工商企业界和个体经营户,或在福建注册的企业集团在南阳市的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派驻机构,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体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南阳市福建商会实行自我教育、规范、管理、协调、互助、服务。

  第三条 南阳市福建商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为准则开展活动。

  第四条 南阳市福建商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改革开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奉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加强信息交流,热爱家乡、热爱南阳,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提高闽商企业竞争能力;热忱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南阳和福建两地的经济合作搭建桥梁,为闽宛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为社会和谐奉献力量。

  第五条 南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是南阳市福建商会的上级主管;接受南阳市民政局和河南省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接受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主要职责、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提高会员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配合南阳市、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各市级人民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和商务活动。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疏通经营渠道,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四)帮助会员做好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提供市场行情、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和企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双方共赢,多方受益。

  (五)教育会员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依法纳税,发扬“敢拼才会赢”和“团结、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闽商精神。

  (六)开展会员和会员行业之间各项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团结和友谊。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展销会、订货会、经济技术考察等活动。

  (八)鼓励会员在河南积极创办和发展实业,支持会员参与“回归”工程,投身海峡两岸建设,为河南和福建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在河南省南阳市境内的闽籍工商企业、闽籍投资人、职业经理人、个体工商户,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商会工作,遵纪守法,经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均可成为南阳市商会闽商企业商会的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二)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刑事犯罪或刑期已满

  (五)闽籍人士投资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或闽籍工商从业者

  (六)遵守商会章程

  (七)非公有制工商企业

  (八)企业闽籍投资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理事会批准。

  (三)颁发单位会员牌匾与证书、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个人信息、资料、明信片中享有使用商会全称和所承担职务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完成商会安排的工作,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经贸信息。

  (三)会员不要组织和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商会章程、拒不执行商会决议或严重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并在商会文件或资料中通报,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月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闽籍非公有制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商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责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办理会长委托事项;

  (三)会长不在位时,经会长授权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依据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商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会员和日常、临时机构的负责人实行监督。

  (二)建议召开理事会,提议罢免理事会成员、各机构负责人。

  (三)建议召开会长办公会,提议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对出现重大失误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对财务收入、支出实行监督。

  (五)提请和组织进行商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商会日常事务和各办事机构工作;

  (二)组织草拟、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草拟商会年度财务预算与财务计划;

  (四)商会日常办公费用的管理与审批;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总支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总支由商会选举产生总支书记。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11 月 1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创办经济实体利润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违者报司法机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可在社会知名人士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职务的人选及聘任由理事会决定,并签发邀请函及聘书。名誉职务人士不属于本会正式成员。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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